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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解法:误判受伤程度而订立的赔偿协议,可否认定为重大误解?

2022-05-21  227

导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机动车的数量猛增,不仅交通拥堵现象日益严重,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更是为我们敲响警钟,同时我们也能够发现许多人对交通法规方面的认知比较薄弱,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能够冷静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机动车的数量猛增,不仅交通拥堵现象日益严重,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更是为我们敲响警钟,同时我们也能够发现许多人对交通法规方面的认知比较薄弱,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能够冷静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匆忙签订赔偿协议,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018年10月18日,林某驾驶着小型普通客车和骑电瓶车的王某发生碰撞,乙跌倒受伤,车辆受损,林某和王某当场达成赔偿协议,林某赔偿给王某500元,并且写明“双方之间的赔偿纠纷即告终结”,后来王某感到不适,住院治疗,经过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实际的损失和500元的赔偿相去甚远。王某在不了解受伤严重程度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协议可否认定为重大误解,并依法予以撤销呢?

解析:林某和王某虽然已经达成协议,并且写明“双方之间的赔偿纠纷即告终结”,但是在订立赔偿协议的时候,王某并不清楚自己的受伤情况,故对自己的受伤的程度产生误判,而做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行为,后续经过鉴定,其伤势已经达到十级伤残,所需要费用远远超过已经赔偿费用,致使王某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属于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协议,该协议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撤销。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划分各方当事人的主次责任后,当事人再签订赔偿协议。切不可盲目自行签订,以免发生此类纠纷。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吕蓝婷编辑、整理,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江滨路融武大厦七层7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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