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4种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实践中,不少离不案件中一方过错明显,但因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无过错一方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救济。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款。
那么其他重大过错在实践中可能有以下情形但不限于以下所列情形:
1.暧昧聊天、精神出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含同性)关系,包括通奸(一夜情、多次出轨)、裸聊、与他人怀孕或生育子女等;2.猥亵家庭成员;3.诽谤家庭成员。4.有赌博、吸毒恶习;5.未对配偶关心照顾
那么在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过错方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是否一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相比,多了一项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巜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