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且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我们来看看部分《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关系条款的修改:
一、婚姻关系中关于患病的规定的修改
《民法典》第1048条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删除了《婚姻法》第7条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并且在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中也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缩小了禁止结婚和确认婚姻无效的范围,避免了对患病人群的歧视。但是《民法典》第1053条也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即首次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告知患病情况的义务,保障了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
二、婚姻登记规定
《民法典》和《婚姻法》一样,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要亲自到场。但是对于确立婚姻关系的节点,《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民法典》则规定完成婚姻登记后即确立双方婚姻关系。
三、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款的规定赋予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请求对方赔偿损害的权利。
四、夫妻财产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1062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对于个人财产的范围,第1063条修改为“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款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共签制度,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