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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人员在工作中失踪,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2-05-31  314

在现实生活中,公众一般比较了解劳动关系,但是对雇佣关系却知之甚少,甚至和劳动关系混为一谈,那么何为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提供劳务,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那么,如果雇佣人员在工作中失踪,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详情:张某为受雇司机,聂某为张某的雇主,某天晚上六点,大雪封路,货车无法继续前行,所以张某应几个老乡邀请,到隔壁镇的酒馆里面吃饭,九点半左右张某离开酒馆散步后,再也没有回来了。老乡报警后,派出所也查找无果,后张某的父亲向当地法院申请张某宣告死亡,张某的父亲认为张某受雇于被告,驾车从事货物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意外,被依法宣告死亡,聂某应赔偿张某宣告死亡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聂某需要对张某的失踪承担赔偿责任吗?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张某和聂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毋容置疑的,张某的父亲根据雇佣关系提起赔偿之诉,就应当根据2010年7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其次,因为天气原因张某被滞留在路途中,受到老乡的邀请到隔壁镇吃饭,这个行为超出了其从事的货物运输业务及与该业务存在内在联系的范围,其目的在于与老乡们相聚相聚,不属于雇佣关系范围内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情形。所以张某失踪而被宣告死亡不是因为雇佣行为导致的,而是因为自己私事,所以聂某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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