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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2-05-31  393

随着现代社会高速地发展,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最普遍的交通工具。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冲击力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驾驶机动车需要专业的驾驶技能,需要经过正规的机动车考试领取驾驶证后才可以上路。如果未经过正规培训取得驾驶证,就随意驾驶机动车,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对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失。那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1,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可知,本条规定即为保险责任的除外情形,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仅对“抢救”的费用承担垫付的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第二,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受害人获得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障了保险人的追偿权,一定程度上有力地惩戒过错的驾驶人,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因此,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责任的限额内及抢救费用负有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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