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能否排除法院执行?
大家好,今天我们要讲解的是关于“执行异议”和“夫妻财产”的法律知识。
案例背景: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章某的案件中,章某未履行生效刑事判决的退赔义务,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查封了章某名下的两处房产。随后,案外人万某提出执行异议,声称涉案的房产属于她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解除查封并停止执行。然而,法院经过审查,最终驳回了万某的异议请求。
法院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万某虽与章某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私宅归万某所有,但该协议无法对抗其他债权人。因此,法院认为,私宅仍然属于章某的财产,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商品房,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未依法分割,万某不能凭借共有人的身份排除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是执行救济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纠正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保障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15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若理由不成立,则驳回异议。
法官提醒,案外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必须慎重考虑自己是否拥有足以阻止执行的权利。尤其是对婚前登记的房产,即使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该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效,无法直接改变财产权属,也不能对抗债权人。而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虽然拥有部分权益,但也不能仅凭这一点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
因此,案外人首先应当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或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在房产被处置后,申请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讲解,能更好地理解执行异议程序的法律规定,也能在遇到类似问题时,知道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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