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蔡某与李某于2012年5月18日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子。后两人于2015年12月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当时李某的收入状况较好,协议约定儿子由李某独自抚养,蔡某不支付抚养费。2018年7月,李某所在公司破产解散,李某失业
蔡某与李某于2012年5月18日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子。后两人于2015年12月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当时李某的收入状况较好,协议约定儿子由李某独自抚养,蔡某不支付抚养费。2018年7月,李某所在公司破产解散,李某失业,对外负债,同时又身患疾病,生活出现困难,难以继续独自承担对儿子的抚养义务,遂请求蔡某分担儿子的生活费,但蔡某以离婚时已协商由李某独自承担为由予以拒绝。无奈,2018年10月,李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请求蔡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李某在离婚时虽未要求蔡某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蔡某对儿子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当李某不能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义务时,蔡某必须履行支付抚养的义务。遂判决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故,离婚协议的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一般情况下都是有效的,但是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即父母双方离婚时协议可以约定抚养费由一方自行承担,但是离婚协议不能免除另外一方作为父或母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条文中的“必要时”应当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是否恶化,子女因患病、上学而增加的实际需要,客观的货币通胀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