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公路管理部门疏于管理致使掉落在公路上的水泥块造成车祸案,一审判决社旗县公路管理局赔偿受害人家属自行承担责任的40%损失,共计8.9万元。
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公路管理部门疏于管理致使掉落在公路上的水泥块造成车祸案,一审判决社旗县公路管理局赔偿受害人家属自行承担责任的40%损失,共计8.9万元。
2012年7月14日20时许,胡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与掉落在道路上的水泥块碰撞后发生侧翻,倒在道路上的胡某未及起身,即被经过此处由包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碾轧,造成胡某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和包某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货车车主和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28万元,车主赔偿1.5万元,且均履行完毕。
随后受害人家属认为社旗县公路管理局没有及时清理已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水泥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以致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导致胡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要求公路管理局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路管理部门作为管理和养护该路段的责任人,具有保证该路段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对影响、妨碍公路畅通的物品应该及时进行清理。而本案中公路管理局未及时清除道路上的水泥块,致使胡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侧翻,发生胡某被碾轧致死的事故,公路管理局对此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遂判决社旗县公路管理局承担受害人家属自行承担责任的40%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