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简介:2012年6月初,张某乘坐某路公交车回家,正遇上下班及学生下课时间,车上十分拥挤,中途,李某抱着小孩上车并站在张某边上,因车上没有空位,张某未将位置让给抱小孩的李某,李某先是谴责张某,后双方发生…
案例简介:2012年6月初,张某乘坐某路公交车回家,正遇上下班及学生下课时间,车上十分拥挤,中途,李某抱着小孩上车并站在张某边上,因车上没有空位,张某未将位置让给抱小孩的李某,李某先是谴责张某,后双方发生争吵,李某动手将张某打伤,而车上乘员和公交司机视若无睹,依然继续行驶。张某到达目的地后立刻报警,随后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被殴打至鼻梁骨骨折,花费医疗近万元。事后,张某认为其被殴打的事情发生在公交车上,因此公交车公司应当为此负责任,而公交公司认为,是张某自己与人发生口角被人殴打,张某自己要承担过错责任,对于张某要求的赔偿要向殴打他的李某索赔。
律师评析;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评析: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对于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负责任,除非法定事由,否则不能免除。张某乘坐该客运公司的公交车,双方已经形成客运合同的关系,在运输过程中,张某被人打伤,说明承运人没有尽到安全运送旅客的主要义务,所以该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赔偿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因此,该客运公司赔偿张某后可以向李某追偿。
陈机豹律师团队:13859000148、0591-8520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