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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有限责任公司制订公司章程应当注意的事项

2022-05-21  206

导读:以案说法:有限责任公司制订公司章程应当注意的事项案例张某、郑某、秦某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齐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案例

张某、郑某、秦某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齐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郑某在没有通知张某、秦某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王某,张某认为不能转让,但郑某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鉴于张某提出异议,郑某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秦某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张某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

律师分析

1.郑某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

尽管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但章程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如果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话,则该章程条款无效。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不经通知即可转让股权的章程条款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无效的。因此郑某不能依据无效的章程条款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2.郑某抽回出资的行为不合法。

尽管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公司章程允许股东抽回出资的条款是无效条款,郑某不能依据无效章程条款行事。因此,郑某抽回出资的行为不合法。

3.张某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不合法。

因为公司章程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其修改应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张某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任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张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注意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性规章,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但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同意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约定可以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章程条款如果与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该章程条款无效,登记机构也有权拒绝登记。但如果公司章程的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章程条款具有优先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部施燕燕编辑、整理,地址:福清市江滨路融武大厦七层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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