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设立时,他人代签的股东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陈律师,您好!林小姐和陈先生两年前在某开发区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其中林小姐占20%的股份,陈先生占80%,两人都完成了实际出资......
陈律师,您好!
林小姐和陈先生两年前在某开发区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其中林小姐占20%的股份,陈先生占80%,两人都完成了实际出资,当时林小姐所有的手续都是托朋友刘先生办的,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时候写明了两人的股份分配比例;签订股东协议时由于林小姐人在香港,也是她的朋友刘先生代签的林小姐的名字。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林小姐作为股东的权益受不受到法律保护?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律师解答:
林小姐的股东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实质上是其股东资格能否确认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成立后的一系列活动中,以下事实可以确认股东的资格:(1)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因此,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可证明股东资格。(2)股东名册。《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靠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3)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比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4)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第32条及第74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当事人凭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5)工商登记资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并且当股东发生变更时,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凭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股东资格。
因此,只要林小姐提供以上证据,就可以证明其股东的身份,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因股东资格问题产生争议,防范此类法律风险,股东在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规范操作并保管好相关证明文件。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相关手续,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