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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财产性质分析

2022-05-31  249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财产性质,是父母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能否以借贷理由要回。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能否以借贷的理由要回,这些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原先的意愿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但子女的婚姻一旦陷入矛盾和纠纷,父母可能为了倾向保护自己子女这一方的财产利益,而主张是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那么如果父母主张该出资是借贷的,如何认定:

(江苏法院观点)江苏省高院一直执行这个司法政策, 江苏高院民一庭《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明确: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律师观点):

我们认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谁主张,谁举证”

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亲情,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借贷不成立。

(律师建议)婚后父母出资买房,要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必要的时候还要邀请一些人作见证。

(本文由宽达福清律所陈纪豹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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