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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打工受伤,找谁赔偿?索赔程序不一样!

2022-05-31  276

建筑工人在工地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十分的常见。那么,对于在建筑工地受伤的,可以找谁赔偿呢?

首先,建筑工人可以找雇用自己的自然人,俗话说就是“小老板”,在法律上是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在法律关系上,“小老板”和建筑工人之间多是属于劳务关系,所以工人发生事故时,应当由“小老板”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建筑工人是由“小老板”招进场工作的,需要收集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

另外,建筑工人受伤除了找“小老板”之后,还可以找承建的建筑公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工人工作受伤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承建的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虽然建筑工人与发包的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建筑工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人社局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并且要求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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