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林女士婚前有一处房产,婚后拆迁,得到一笔拆迁补偿款。此后,林女士因与丈夫陈先生感情破裂,双方在协商和平离婚的过程中,对这笔拆迁补偿款产生争议。陈先生认为,该房在婚后所拆,拆迁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林女士认为,该房属于其个人财产,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也应属于她个人。究竟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关于该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补偿款的性质来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本案中的房屋不属于经营性用房,因此没有第三项的补偿。
第1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的补偿,此案中也就是对林女士的个人房产进行的补偿,是林女士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即使房屋有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林女士的个人财产。
第2项,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其中不仅包含了房屋所有人因房屋拆迁而搬迁、安置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也包括了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因房屋拆迁而搬迁、安置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这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