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结婚前或者结婚后,一方答应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也就是“过户”,在双方发生纠纷时,该房屋应当归谁所有,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前或婚后的赠与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房产属于不动产未经房产转移登记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确认“赠与房产变更登记”的依据是《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房产在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凡已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房产公证手续的,人民法院对夫妻一方关于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简言之,房产在未办理公证或者过户登记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已交付赠与房屋和产权证书,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撤销赠与后,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房屋和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