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简而言之,行使法定债务抵销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抵销的债权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可知,抵销的债权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是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经过债权人认可。
2、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此条件也并非绝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即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也不影响抵销权的行使。
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清偿的作用。须双方债务均已界清偿期,若其中一方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而债权人便提出债务抵销,则债务人无故提前清偿,损害了债务人的权益。
4、债务不属于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依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主要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