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均可称为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所以对发起人的规定可以使用我国法律对合伙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会产生两种结果:公司设立成功或者设立失败。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发起人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一)公司设立成功
1、合同责任
(1)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署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合同相对人可以选择要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这是由合同相对人自由选择,并非是连带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
上述《规定》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所以,这种情况下公司成立后对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的除外。
2、侵权责任
公司成立后,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如果没有过错发起人,则公司自行承担。
3、内部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
上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如果均无过错的,按照发起人约定的责任比例追偿,没有约定责任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追偿,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追偿。
综合来说,有过错的,对内向过错方追偿,无过错的,按照约定责任比例—约定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的顺序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如果设立失败,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