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一般在交通事故中,抚养人因人身受到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被抚养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抚养费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抚养人在离婚时已经一次性支付过抚养费,后又因为交通事故而身亡,被扶养人是否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抚养费呢?
(相关案例可参考一审:(2009)甬奉民三初字第574号二审:(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645号)
法律分析:
一、抚养费请求权和抚养费赔偿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权利。抚养费请求权是基于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是以抚养法律关系为前提的;而抚养费赔偿请求权是基于抚养人和侵权人的侵权关系而产生的,是以侵权行为致使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为前提的。这两者,请求权的基础是不同,所以抚养费请求权不因抚养费的一次性支付而消灭。
二、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规定赋予了被抚养人在必要时可以向抚养人主张额外的抚养费,法律规定抚养费可以依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而变更。在实践中,抚养费往往会因为经济上涨,孩子升学、生病等情况而变更,先前支付的抚养费并不一定能够满足被抚养人将来的生活需求。故,要求侵权人赔偿抚养费亦不属于额外的收益,是合法合理的,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法律也并未规定抚养人在离婚时已经一次性支付过抚养费,后又因为交通事故而身亡,抚养人不再享有向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