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评析海口镇东阁村命案法律定性
7月12日,福清海口镇东阁村发生一起命案,2人死亡。后经公安机关通报,7月14日20时许,抓获犯罪嫌疑人邓某钧。经查,犯罪嫌疑人邓某钧(男,37岁,重庆人)因入室盗窃形迹败露,持锐器将陈某母女2人伤害致死。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什么是入户盗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没有数额上的要求,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64条规定,入室盗窃,不论盗窃价值,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的,处3-10年,并处罚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不论本案邓某均实际盗窃所得是多少,即便是未遂,其入室盗窃情节,就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然,未遂的话,可以从轻处罚。
警方通报中称,邓某钧系入盗窃被发现后,才持锐器将陈某伤害致死的。也就是说,邓某钧是先入室盗窃,然后才致人死亡的。
那么邓某钧 的行为是否是转化型抢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如果邓某钧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应该定性为抢劫罪。抢劫罪最高可以判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如果邓某钧的行为是因入室盗窃、形迹败露而杀人灭口的,应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 号)》 规定: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 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具体到本案,如果犯罪嫌疑人邓某钧入户盗窃时,因形迹败露而实施灭口,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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