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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能否撤销

2022-07-29  267

以案说法: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能否撤销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自2021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21年10月3日因琐事分手。在交往期间,原告通过直播平台给被告打赏52000元,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支付133000元,在京东、美团等网站为被告购买物品价值54000元。同时,被告除向原告日常小额转款外,大额回赠共7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袁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款项52000元,应视为被告朱某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应得利益。对于原告向被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或购物、订购外卖等大量小金额款项,其中还存在金额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为一般赠与;对于原告袁某向被告大额转款或购物共计金额54000元,上述大额转款和购物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理及婚俗习惯,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应予以返还。但因被告在与原告的交往中,除多次小金额转款和购物回赠原告外,亦转款71000元给原告,已超过了原告所给付的金额,应视为被告已返还了原告的附条件赠与。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收集整理。

团队负责人陈纪豹律师,执业20年,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福州市法律顾问智库成员、福清市社科联专家库成员、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兼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福清市阅读协会副主席。毕业和进修过的学校:厦门大学、北方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带领的律师团队办过大量的公司法律事务、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带领的律师团队连续多年年获评司法系统先进集体。个人多次被福清市司法局评为先进工作者,主要业务:企业投资、并购、重组法律业务,刑事、民事、婚姻、公司法务等。地址:福清市江滨路融武大厦708(市政府附近,利桥古街旁),手机:13859000148、15880470888、1340051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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