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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担保责任的承担

2022-07-28  265


 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发生借款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在借条上签名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今天,我们就来以案说法。

陈某因经营所需向黄某多次借款。201918日,陈某向黄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现金15万余元,承诺2019125日之前全部还清。后陈某未按约还款,201924日,黄某至陈某家中索要借款,陈某的妻子和父母在家,期间陈某回到家中,其妻子和父母在201918日的借条右下角作为担保人均签署了名字。后借款未归还,202036日黄某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还款,陈某的父母、妻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仍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双方在借条上未对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作明确约定,故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条约定2019125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即使按照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的时间201924日计算,保证期间于201984日已届满。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黄某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2036日,保证期间已过时效,故其主张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此,此案判决由陈某还款。担保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收集整理。

团队负责人陈纪豹律师,执业19年,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福州市法律顾问智库成员、福清市社科联专家库成员、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兼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福清市阅读协会副主席。毕业和进修过的学校:厦门大学、北方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带领的律师团队办过大量的公司法律事务、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带领的律师团队连续多年年获评司法系统先进集体。个人多次被福清市司法局评为先进工作者,主要业务:企业投资、并购、重组法律业务,刑事、民事、婚姻、公司法务等。地址:福清市江滨路融武大厦708(市政府附近,利桥古街旁),手机:138590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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